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律師
劉紀寬 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0000-000000A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肆月。又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代號0000-000000乙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男)
係成年人,為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民國00年00月出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偵卷內密封對照表,下稱A女)之叔叔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
男明知A女年幼,反抗應變能力低弱,且性觀念未臻成熟,
又無視其自身與A女具叔姪關係,竟罔顧倫常,為逞一己性
慾,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A男明知A女斯時為未滿7歲之兒童,性觀念未臻健全成熟
,並無完全之性自主決定能力,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
制性交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15、16日之下午,趁A
女在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房間內玩耍之際,違反A女之
意願,不顧A女言語制止,而以手撫摸A女胸部及外陰部,
並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而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
為得逞。
(二)A男另行起意,明知A女斯時為未滿7歲之兒童,竟基於對
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行為之犯意,於106年6月17、18日
之下午,趁A女在其上址住處房間內畫畫之際,違反A女之
意願,不顧A女大聲呼救並企圖掙脫,而抓住A女脖子不讓
其離開,並以手撫摸A女胸部及外陰部,且以手指插入A女
陰道內,而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二、案經A女之母(即丙)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
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A女之母(即丙)、A女之父(即C男)、A女之祖母(即丁)及A女之幼稚園老師(即E女)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條第2項、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同法第206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查本件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詞,對被告犯行係屬審判外之陳述,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得例外作為證據之情形存在,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告訴人丙、證人A女前開證述,是揆諸首揭說明,告訴人丙、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本案對被告所為測謊鑑定,無證據能力:
1.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測謊鑑定書,係檢察官於偵查中徵得被告同意後(參見偵卷第35頁),囑託專業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所為者,乃檢察官依法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法律有規定」之傳聞例外情形,與其是否為特信文書或證明力高低無涉。
2.又依刑事警察局出具之測謊鑑定資料表、測謊鑑定說明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測謊器測試具結書、測謊鑑定人資歷表等資料,載明被告係出於自由意志願意接受測謊,並親簽測試具結書,測謊人員有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權利包括得拒絕受測等詞,被告接受測謊前身體狀況確屬正常,經具備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國際測謊機構訓練合格、自101年起迄今任職於刑事局鑑識科測謊組從試測謊鑑識工作(參見偵卷第94頁)之專業鑑識人員,使用Polygraph儀器,先以「熟悉測試法」(TheAcquaintionTest)檢測被告之生理圖譜反應正常,並使其熟悉測試流程,再以「區域比對法」(TheZoneComparisonTechnique)測試,而採集其數據進行分析比對,始得出被告有無說謊之結論(參見偵卷第90頁至第93頁),足認上開施測機器具有相當之正確性,施測環境亦屬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形式上符合測謊基本程序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該測謊鑑定書具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如何、可信賴至何種程度,核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
3.從而,本件檢察官囑託刑事警察局對被告進行測謊鑑定,事先已經被告同意配合及其身心、意識狀態正常、測謊鑑定人員具有良好專業訓練及相當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符合基本形式要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測謊鑑定獲致不利結果後,主張該測謊鑑定書無證據能力云云(參見本院卷第38頁、第40頁),殊不足取。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除上開供述證據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A女之叔叔,知悉被害人A女現年7歲,106年4月15、16日及同年6月17、18日,被害人A女有至伊房間玩耍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被害人週末至伊住處時,下午時間伊母親均在家,且被害人均在客廳玩耍居多,晚間睡覺時係與伊同房而睡,伊並無撫摸被害人之胸部、陰部或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云云。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害人是否有充分且足夠之記憶及陳述能力,尚有重大疑義,又被害人就遭性侵時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過程及究係何次遭撫摸後有流血等重要細節,前後所述不一,明顯矛盾,且缺乏補強證據,另指訴之內容並與經驗法則有違,被告並無強制性交行為。被害人之指訴確可能因父母為爭奪監護權,受其母即告訴人指使下所為,其背後動機不單純等語為被告置辯。經查:
(一)被告為被害人A女之叔叔,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存卷可考(參見本院卷第29頁、第37頁、第41頁),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且A女於106年4月15、16日及同年6月17、18日,均有至伊房間玩耍,並悉甲現年7歲,為未滿14歲之人,業據被告 承坦 在卷(參見本院卷第92頁、第439至440頁),是此部分事實即堪認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其於偵查中明確指證:叔叔曾摸伊胸部2次,一次伊在叔叔房間玩巧虎娃娃時睡著了,叔叔即摸伊胸部及尿尿的地方,叔叔將褲子及內褲拉開,以手指之中指撫摸並伸進伊尿尿的地方,當時伊有表示不舒服,但叔叔仍繼續摸,摸到他睡著了。該次伊有跟媽媽說叔叔摸伊,媽媽並有詢問伊會不會痛,伊表示會痛,並有流血,因叔叔摸完伊時,伊去尿尿時看到尿尿的地方有流血。另一次伊亦在叔叔房間床上畫畫,伊睡著後,叔叔摸伊胸部及尿尿的地方,叔叔將衣服往上拉,以大姆指撫摸伊胸部,另亦將伊褲子及內褲均脫下,以手指之中指撫摸並伸進伊尿尿的地方,當時伊表示覺得不舒服,亦有大叫救命,而伊欲跑離之際,叔叔以雙手環繞伊脖子拉著不讓伊離開。伊因阿嬤出去伊會害怕,始至叔叔房間玩等語(參見偵查卷第44至46頁、第118至122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就讀大班時,星期五會至阿嬤家,星期日晚上始回到爸爸媽媽家,去阿嬤家時叔叔會摸伊,某次至阿嬤家下午1時許至4時30分許間,伊在叔叔房間床上玩巧虎時睡著了,叔叔有以大姆指摸伊胸部,並以中指摸伊尿尿的地方,當時伊沒有睡的很熟,後來伊去上廁所時,發現尿尿的地方流血。另一次亦在叔叔房間床上,伊睡著後,叔叔摸伊胸部及尿尿的地方,叔叔以大姆指摸伊胸部,另叔叔亦有將伊褲子及內褲脫掉,以手指之中指碰觸及伸進伊尿尿的地方,當時伊有想要離開,但叔叔很用力地拉住伊脖子,伊有呼叫,亦有受傷流血等語綦詳(參見本院卷第195至241頁)。經核證人A女就渠於上開期間在叔叔房間內2次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案發情節,均已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具體描述,且與渠於偵查中所述情事亦大致相符,若非身歷其境,以其未滿14歲之年紀,顯難杜撰該等情節;又證人A女就被告性交渠之地點、方式等基本事實所證述之情節均甚一致,縱就細節部分因囿於記憶力而略有些微差異,然尚無礙於渠整體指述情節之認定,是證人A女之上開證述,自應有可信性。
(三)按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均於加害人與被害人獨處之情況下發生,苟被害人未受傷害,即無生物跡證或診斷證明書可資提出;或雖有傷害,但未驗傷,案發經年後始查獲者,亦有證據提出之困難,自難期除被害人指訴外,有其他人證或物證等直接證據憑採,倘因證據僅有被害人指訴,而不論被害人證述已具有可信性,仍以無其他直接證據相佐,即認被害人證述薄弱而不可採,實與實體正義有違。申言之,被害人證述如具可信性且無瑕疵可指,縱無其他直接證據,亦足資作為犯罪之積極證據。從而,判斷被害人證述是否可信且無瑕疵,即可探究案發後與被害人接觸相關人員之見聞,其等證詞內容或有係聽聞被害人陳述之部分(此部分屬傳聞),然亦同時存在渠等與被害人接觸互動之對話及感受,該部分即屬本於個人之經歷或經驗而為之陳述,所為證詞仍得作為補強被害人證述憑信性之證據。經查:
1.被害人之母即告訴人丙於106年6月19日得知上情後,隨即便找被害人之父即C男及被害人A女於106年6月25日一同來瞭解狀況;另丙亦曾私下找A女來瞭解狀況,並曾錄音蒐證等情,業據C男、丙於偵訊時證述在卷(參見偵查卷第48頁、第77頁),並有告訴人丙提出之106年6月25日與A女、C男談話錄音檔、A女與丙私下談話之錄音檔在卷可稽(參見偵查不公開卷第41頁、第85頁)。查:
⑴觀諸卷附之案發後106年6月25日(錄音譯文誤載為106年7月15日)被害人A女與丙、C男對話之錄音譯文內容所示(參見偵查不公開卷第43至49頁),其節錄如下:「C男:叔叔是怎樣摸到你?………。A女:叔叔有摸我。丙:叔叔怎樣?A女:叔叔有摸我。C男:那怎麼摸你?跟爸爸說。A女:把衣服拉起來。…C男:衣服拉起來,然後咧?A女:大象也拉起來。……C男:然後咧?A女:覺得會很不舒服。………A女:是因為中午都會去叔叔的房間睡覺然後晚上是跟阿嬤睡。……丙:還有摸哪裡嗎?C男:叔叔是跟你玩嗎?A女:尿尿的地方,還有摸尿尿的地方。…C男:為什麼叔叔摸你尿尿的地方。丙:摸這裡還是怎麼樣?A女:是內褲的裡面。……丙:那阿嬤呢?A女:…阿嬤出去買東西。…C男:叔叔怎麼摸你的?…A女:是用手進去摸。………丙:你有沒有說不要。A女:有。丙:你有沒有跟叔叔說不要。A女:恩,他還是繼續摸。丙:摸是什麼意思…。A女:是上面跟下面都摸。………丙:那你人有不舒服嗎?A女:有。丙:哪裡不舒服…叔叔這樣摸有哪裡不舒服?A女:胸部跟尿尿的地方。……丙:尿尿的地方那你會痛嗎?A女:會。…丙:……叔叔沒有幫你洗澡後還有摸你嗎?A女:有。……丙:上星期天回來假日分享你有說,是不是?A女:我尿尿的地方很紅。丙:尿尿的地方很紅,會痛嗎?A女:會。C男:會什麼會很紅?什麼原因很紅?丙:它為什麼會紅紅的?A女:因為會痛。……」。經互核被害人A女上開前後證述,其就被害經過及受傷結果等情節,證述內容前後均一致。
⑵又卷附被害人A女與丙私下對話之錄音譯文內容所示(參見偵查不公開卷第87至99頁),其節錄如下:「……丙:好那你告訴媽媽發生什麼事情好嗎?A女:好,就是叔叔摸我然後他把我的衣服拉起來,沒問我的同意就直接摸了把大象也拉起來摸。…丙:那他你說他這個拉衣服的動作是要玩嗎?還是?A女:不是。丙:他不是要玩?A女:不是他只是覺得無聊,只是他不想要玩然後他就摸了。…丙:那他有跟你說為什麼要這樣做嗎?A女:沒有。丙:他沒有告訴你為什麼?A女:沒有他只有說因為我因為他很無聊。…丙:所以他就?A女:摸了。…丙:那他只有摸。A女:胸部跟尿尿的地方。…丙:那尿尿的地方呢?A女:是伸到內褲裡面。丙:你有看到嗎?A女:有。丙:你有看到伸到內褲裡面。A女:對,不是是因為我有感覺會痛的。丙:你會你已經感覺會痛了?A女:嗯。丙:所以你看到他伸進去褲子裡?A女:對。丙:然後你感覺會痛?A女:對。丙:那你有沒有跟他說你不舒服?A女:有。…丙:那他聽到你不舒服之後他的反應是什麼?A女:他就還是繼續摸。丙:沒有停嗎?A女:沒有。丙:那你有跟他說你我不舒服了?A女:有。…丙:但他還是?A女:一直摸。…丙:所以那你遇到這樣的事情你要怎麼辦?A女:就要趕大叫跑。丙:跑?A女:對可是跑我跑不掉,是因為叔叔把我的脖子拉住。丙:拉住你的脖子?A女:對。…丙:你再想一想是嗎?A女:抓住。…丙:他用什麼抓?A女:手。…丙:所以你有要跑?A女:對。丙:那你有跑成功嗎?A女:沒有。丙:沒有跑成功?A女:因為他的力氣比較大。…丙:那遇到這件事情你覺得很害怕嗎?A女:對啊。………」。益證被害人A女前揭指訴為真。
2.又依卷附106年6月21日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下稱雙和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檢傷結果,認A女右側頸部多處抓傷、主要為6公分、3公分為主,外陰部至處女膜發紅、七點鐘微擦傷、無明顯撕裂傷等情,有雙和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佐(參見偵查卷附之彌封袋內),此益徵被告確有撫摸及以手插入A女陰道內甚明,堪認告訴人A女上揭指述,確與事實相符,而足堪採信。 復佐 以案發後A女於107年4月6日至雙和醫院就醫,經醫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一情,有雙和醫院107年6月5日雙院歷字第1070004844號函暨病歷資料在卷足考(參見本院卷第269至277頁),亦見A女於案發後精神上確受有嚴重創傷,此核與一般受強制性侵被害人之受創傷之反應情狀相符。
3.證人被害人之母即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106年6月18日星期日晚上A女回家後,伊幫被害人洗澡時,被害人A女表示被告有摸她尿尿的地方,她會痛及不舒服,並表示她去上廁所,發現尿尿的地方有血,因拿衛生紙擦時,看到衛生紙上有血,但因當天已晚,被害人又顯現很想睡覺之樣子,故伊並未多作留意,隔日起床上廁所,被害人又表示尿尿的地方會痛並做出會痛的表情,伊始檢查被害人身體,發現被害人陰唇部分紅腫有傷,脖子後面亦有紅紅的抓痕時,斯時伊方警覺不太對勁,伊有詢問如何造成,被害人表示係被告摸她,她想跑,亦想呼救,但卻遭被告抓住,並指著脖子後面表示會痛,當下伊並未想太多,也不是很確認這樣的情形應該如何處理,想與被害人之父親一起談論。之前被害人亦曾提及被告摸她的事,在106年4月15、16日,被害人自阿嬤家回來,伊幫被害人洗澡時,被害人表示被告有摸她胸部及尿尿的地方,她會痛,伊當時亦有向被害人確認是不是被告跟伊玩耍,但被害人搖頭表示沒有,係被告將手伸到她尿尿的地方,此時伊心裡覺得不太對勁。自106年6月21日後,被害人A女變的比較焦慮及注意力不集中,發生事情後她會脫洋娃娃的衣服,及作惡夢,亦曾一個月二、三次尿褲子等語(參見偵查卷第47至48頁、本院卷第242至262頁)。由A女向其母訴說本案之發生經過,至本案偵審期間所述,均前後相符,並無二致,況A女因本案發生後後續出現焦慮、注意力不集中、作惡夢及尿褲子等情形等節,益徵A女所述上開被告所為強制性交之情形,應非子虛。
4.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106年4月15、16日及同年6月17、18日,被害人A女有至伊房間玩耍等語(參見本院卷第92頁、第439至440頁)。復參以,經檢察官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被告以熟悉測試法及區域比對法進行測謊鑑定,結果認:受測人即被告於測前會談否認在房間摸被害人A女的私處(胸部、下體),經Polygraph儀器先以熟悉測試法(ACT)檢測其生理圖譜反應情形並讓其熟悉測試流程後,再以區域比對法(ZCT)測試,所得生理圖譜經分析量化結果,被告對本案並未完全說實話,其否認上開問題呈不實反應等語,有該局106年12月4日刑鑑字第1060500834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參見偵查卷第90至98之1頁),適足以認定A女所為上開證述,俱屬真實。
(四)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
1.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應本其自由心證,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58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判決意旨參照)。蓋因人類對於事物之觀察、認知及記憶,有其能力上之侷限性,絕無可能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於客觀上所發生或經歷之過程完整捕捉且具有再現性。且衡情一般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猶不免因時間等因素,而漸趨模糊甚至與其他經驗發生混淆,本難期證人對於事實經過及現場情境完整掌握,對於事實經過之枝節末微,因個人觀察遺漏或記憶模糊,難免造成供述略見不一。查,證人A女於案發當時年僅6歲餘,於偵、審作證時,亦尚未滿8歲,認知發展尚未成熟,就時間或序位性(即事件發生之先後順序),因時間經歷而無法為明確之記憶或陳述;且本件事發突然,持續期間非長,實難苛求證人A女就事發經過能有充足、完善之觀察、記憶及描述,是其證述內容縱使就案發當日究竟有無穿著大象衣服或有不一,或對於案發具體過程細節無法詳細陳述,亦屬合於情理,被告及辯護人僅以證人A女就部分枝微細節之證言有所歧異,即逕謂證人A女所為證言全盤不可採信,自難認有理由。又其以言詞陳述表示遭被告以手撫摸及插入其性器官,並證稱其有表示不舒服等語,而就行為之時點,其記憶之關聯事件如阿嬤不在家時會至被告房間、在被告房間玩娃娃、在被告房間床上畫畫時皆十分特定,亦均符合常情,當是印象深刻、以親身經歷記憶所為之證述,若非如此,以A女之年齡、閱歷、智識,尚難以想像有虛捏全套謊言之見識;且被告為曾與A女同居一處之長輩及親屬,彼此年齡差距極大,又無任何過節,應無刻意以晚輩身分,將此等事涉名節之事設詞攀誣身為長輩之被告,羅織其入罪,致己身反遭受親人不諒解及異樣眼光之理,足以佐證A女上開指訴,並非子虛,足堪採信。又參酌雙和醫院精神科心理室出具之心理衡鑑報告,認評估期間與A女互動時,A女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皆可,有時講述事情的口吻較像大人,能與心理師維持雙向互動,能全自發性地分享家中及學校之事,過程中曾有一次主動提及關於叔叔的事,描述時情緒平穩,但再多問相關內容時,其便未繼續多做回應,亦有雙和醫院106年8月31日精神科心理衡鑑報告在卷可憑(參見偵查不公開卷第9至15頁),足以佐證A女上開證述,並非子虛,足堪採信。是辯護人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2.至被告另辯稱:伊認係告訴人因與其兄爭奪被害人之監護權始利用這個來誣陷伊云云,然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離婚時一開始小孩的監護權由伊行使,後來因伊假日從事進修無法照顧小孩,始約定由被害人之父即C男行使監護權,伊並未後悔將小孩的監護權讓給C男,亦未為爭回小孩的監護權而與C男爭吵,雖然伊離婚了,監護權在C男那邊,但伊和C男仍共同居住在永和一起生活,僅C男堅持假日這兩日讓小孩回祖母家,伊覺得不甚妥當,有試著與C男談論溝通過,但最後因監護權在C男那邊,C男堅持的話,還是照C男的模式走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55至257頁),亦核與證人A女之幼稚園老師即E女於偵訊時證稱:未曾聽過A女父母有監護權爭議等語(參見偵查卷第66頁),是證人丙是否利用A女以此事羅織構陷被告,尚值存疑。再被告確有對A女為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載之強制性交行為,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被告進行測謊鑑定,結果認被告否認上開問題呈不實反應等語,有上開鑑定書1份可證,俱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辯解,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3.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所供述之真實性,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之情緒,在測謊儀器上會愈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應,反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測謊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並非不得供審判上之參酌,只是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而已,從而測謊之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依補強性法則,雖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查被告於偵查時經檢察官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測謊鑑定,被告就「你有沒有在房間摸她(指A女)的私處(胸部、下體)?答:沒有」、「你在房間有沒有摸她(指A女)的私處(胸部、下體)?答:沒有」等問題經以區域比對法測試,經採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測試結果,呈不實反應,且施測前被告自承目前身體狀況可以受測,而經施測人員評估適合施測情形而實施測謊,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2月4日刑鑑字第1060500834號鑑定書所附測謊鑑定說明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測謊儀器測試具結書存卷可稽(參見偵查卷第90至98之1頁、彌封卷內之儀器測試具結書),該測謊鑑定之測謊程序與方法,使用測謊鑑定普遍接受之方法,由受有專業訓練之測謊鑑定人為之,所為鑑定報告之內容完整明確,而有高度證明力,且被告於測謊時,僅於病歷(包括精神疾病)欄位,填寫「左肩開刀、青光眼」,在身體狀況欄位,填寫「可以」、「測前睡眠共4小時,自感較少,目前不會想睡」(參見偵查卷彌封袋內,儀器測試具結書),益徵證人A女證述之內容屬實,被告辯稱未對A女為性交行為,因心理恐懼、緊張致睡眠不足、精神不濟並未說謊云云,委無足採。
4.證人丁即A女祖母為被告A男之母,證人C男即A女之父為被告之兄,其等證言本難期待公正,證人丁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A女未曾告知遭被告性侵之情事(參見本院卷第77頁),然證人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曾將此事告知其父及祖母等語(參見偵查卷第46至47頁、第120至121頁、本院卷第218頁),核與被害人A女與丙私下對話之錄音譯文所示,被害人表示曾將此事告知其父及祖母,其等均表示其說謊等語相符(參見偵查不公開卷第96至98頁)。再參以證人丁於偵訊時證稱:伊因有心臟病及膝蓋不好,伊和A女相處時間甚少,不會在A女來家裡時出門,伊甚少出門等語(參見偵查卷第77頁),核與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害人從來不會睡午覺,因每個星期六或星期日中午這段時間,伊等都會帶她出去公園玩或吃牛排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23頁),前後所述不相一致,亦核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被害人A女週末下午均在伊住處客廳玩耍,下午時間被害人在家時伊母親均在家等語(參見本院卷第92頁)所述不符;又證人C男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A女未曾告知遭被告性侵之情事(參見偵查卷第77頁),然從106年6月25日被害人A女與丙、C男對話之錄音譯文內容可知,證人C男經丙詢問被害人表示有跟你講過此事,可是你都一直表示她亂說一事,證人C男此時回稱那你覺得我弟會做這種事等語(參見偵查不公開卷第48頁),已有迴護被告之意。故丁及C男與被告、A女均有親屬關係,亦有主觀感情成份等因素綜合情況下,證人丁及C男不忍於未目睹事件發生經過之情形下,就本案為積極之證述,亦屬人之常情,且就本案事實之證詞,丁證述有前後矛盾之嫌,亦與被告所述不相符合,而證人C男之證述與錄音譯文內容已有不符並據以推測A女所述為不實,尚難以證人C男及丁前開證述,為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附此敘明。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本件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21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參諸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之意旨,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於被害人未滿14歲之情形,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西元0000年0月0日生效)第19條第1項所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第1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等規定(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自應由保護該未滿14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倘被害人係7歲以上未滿14歲者,而被告與被害人係合意而為性交,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惟若被告與7歲以上未滿14歲之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7歲者,則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保護,應認被告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所為已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害人A女於案發時年僅6歲,為未滿7歲之稚嫩幼童,有其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附卷可參,尚懵懂無知,其生理及心理俱未發育,生理上無性功能之反應,心理上亦無全面之性認知與需求,尚不了解兩性間性交之真正意義,實無同意或拒絕被告為性交行為之能力,更遑論A女業已證稱其有表示不舒服、大叫及欲逃離之舉,堪認被告上開性交行為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而為,自應認係強制性交犯行甚明。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加重強制性交罪。被告對於A女強制性交前所為強制猥褻行為,為強制性交之低度行為,應為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上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然被害人A女案發時為未滿7歲之幼童,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其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於審理時就上開事實、罪名已告知被告,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附此敘明。查A女與被告為姪叔,彼此間有3親等旁系血親關係,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參見本院卷第29頁、第37頁),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被告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僅依刑法相關罪名予以論科即足。被告雖係對於年僅6歲之A女故意犯罪,然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係對於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所設之特別處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規定,毋庸再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為被害人A女之叔叔,明知A女尚屬年幼,正值他人教導、保護之年紀,竟為滿足一己之淫慾,不顧A女心理人格發展之健全性,而為上開加重強制性交行為,造成A女心理上難以磨滅之傷害及陰影,惡性非輕,行為可訾,事後為圖彌飾己過,更以前詞置辯,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冷凍空調保溫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5、6萬、需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偵查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
法官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項珮欣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106年6月25日被害人A女與丙、C男對話之錄音譯文
C男:叔叔是怎樣摸到你?跟爸爸說沒關係。
C男:幹嘛哭哭?
B女:沒關係、沒有關係、你跟我們說沒有關係,沒關係你直接
講沒有關係。
C男:過來給爸爸擦。
B女:沒有關係,沒有不相信你,你講沒有關係,可以說沒有關
係。
A女:我要先去擦眼淚。
B女:沒關係,媽媽在這裡,媽媽在這裡,先不要擦,媽媽幫你
拿,你跟爸爸說說,沒關係,就直接跟爸爸說。
A女:叔叔有摸我。
B女:叔叔怎樣?
A女:叔叔有摸我。
C男:那怎麼摸你?跟爸爸說。
A女:把衣服拉起來
B女:拉,怎麼?
C男:衣服拉起來,然後咧?
A女:大象也拉起來
C男:什麼拉起來?
B女:大,什麼?
A女:大象的也拉起來
C男:然後咧?
A女:這樣。
C男:然後咧?
A女:覺得會很不舒服。
C男:你有跟叔叔說嗎?是在玩嗎?
B女:你說什麼,大,因為我都會給她穿一件小小的內衣在裡面
,對阿。
B女:是大象是怎麼樣?
C男:是在玩嗎?
A女:拉起來。
B女:蛤。
A女:拉起來。
A女:是因為我中午都會去叔叔的房間睡覺然後晚上是跟阿嬤睡。
B女:所以你是不要跟叔叔睡是不是。
A女:恩,是。
B女:還有嗎,還有什麼事情,都可以講,沒關係,爸爸沒有說
你亂講,沒有。
B女:她說她有跟你講過,你說叫她不要亂說話,後來她就一直
跟我說,對阿。
B女:然後呢,還有嗎。
B女:還有摸哪裡嗎。
C男:叔叔是跟你玩嗎。
A女:尿尿的地方,還有摸尿尿的地方。
B女:聽,聽不清楚。
A女:還有摸尿尿的地方。
C男:為什麼叔叔摸你尿尿的地方?
B女:摸這裡還是怎麼樣?
A女:是內褲的裡面。
C男:那為什麼會摸你?
B女:那阿嬤呢?
A女:阿嬤在,阿嬤出去買東西。
B女:阿嬤出去買東西了。
A女:恩。
C男:叔叔是怎麼摸你的?
B女:不要緊張,沒關係,我們沒有人會罵你,知道嗎?
A女:是用手進去摸。
C男:對阿,為什麼要摸妳?
B女:是什麼情況下,你想一想,沒有關係,是玩還是怎麼樣呢?
A女:洗澡。
B女:洗澡是之前,現在沒有洗澡還有這樣玩嗎?
A女:還是有。
C男:為什麼會這樣玩?叔叔怎麼跟你說?
B女:你有沒有說不要?
A女:有。
B女:你有沒有跟叔叔說不要。
A女:恩,他還是繼續摸。
B女:繼續摸是什麼意思,是這樣子,這樣子,還是怎麼樣?
A女:是上面跟下面都摸。
C男:不然以後你去阿嬤家都不要洗澡了好不好?都回來給媽媽
洗就好了。
B女:是阿嬤不舒服是不是,阿嬤怎麼了嗎?
A女:心臟會痛。
B女:心臟會痛。
C男:不然在我媽那邊都不要洗澡。
C男:我弟是不可能有這個問題,我不知道你為什麼會這樣子?
而且我弟會單獨跟她在家又不可能,因為他要帶我媽去買
菜,因為我媽現在身體不舒服,他一定要帶我媽出去,所
以家裡就會剩下我爸而已。
B女:剩你爸。
C男:恩。
B女:中午睡覺是跟弟弟睡。
C男:不一定,因為我媽現在人不舒服,有的時候沒有辦法陪她
睡。
B女:所以叔叔是有摸什麼地方嗎?
A女:有,可是阿嬤沒有去很遠的地方。
B女:阿嬤沒有去很遠的地方。
A女:恩。
B女:那你人有不舒服嗎?
A女:有。
B女:哪裡不舒服,哪裡不舒服,叔叔這樣摸有哪裡不舒服?
A女:胸部跟尿尿的地方。
C男:那以後回去那天你先幫她洗好澡。
B女:尿尿的地方那妳會痛嗎?
A女:會。
B女:尿尿的地方會痛。
B女:妹妹,可是媽媽已經教你自己,妳已經會洗澡了,對不對
?所以這個問題是沒有洗澡之後還有嗎?叔叔沒有幫你洗
澡後還有摸你嗎?
A女:有。
B女:還有摸你?
A女:恩。
B女:你跟他說你這樣,有時候爸爸會這樣跟你弄你,在跟你玩
會說這樣不舒服,如果叔叔讓你不舒服了,你可以跟他說
不要,我們玩別的,不要玩這個。
C男:□□□,爸爸重新問妳,叔叔怎樣摸你尿尿的地方?不是
在洗澡的時候,他怎麼樣摸?你不要看媽媽,看爸爸。(
□□□為A女姓名)
A女:這樣子。
C男:然後你說什麼?
A女:說會痛。
C男:那叔叔什麼反應?
A女:他還是繼續摸。
C男:他都沒有說話?
A女:沒有。
C男:那你再說什麼,你有在說什麼嗎(A女講話被C男打斷)?
C男:可是我問過叔叔,叔叔說根本沒有這種事,我不知道你為
什麼要這樣說。
C男:不然以後我在阿嬤家裝攝影機好了,好不好。
B女:好嗎,我們把攝影機裝上去好不好,看叔叔有沒有這樣,
好嗎?
A女:好。
B女:蛤,好嗎,好。
C男:裝上去沒有的話,那要怎麼辦?
B女:我們裝那個攝影機,好不好?
C男:裝上去以後沒有怎麼辦?
C男:你這樣就是在亂說,要真的有才能說。
B女:沒有罵你,真的有。
C男:好了、不要哭了。
B女:妹妹我們有相信你,我們只是說為了這樣子怕你不舒服,
所以裝攝影機,沒有人說你不對,好嗎?
C男:□□□,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事情,真的有才可以說。(
□□□為A女姓名)
C男:爸爸說沒有不相信你可是我有跟叔叔求證過,而且叔叔現
在很怕碰你,知道嗎,因為你之前回去就有跟叔叔他們說
過了,叔叔現在幾乎不敢碰你。
B女:媽媽跟爸爸不在,所以只有你跟叔叔跟阿嬤,知道嗎,你
如果不想跟叔叔睡,你跟阿嬤睡,知道嗎?
A女:可是阿嬤都讓我睡在地上。
C男:沒有的事你不能亂說,知道嗎?
C男:□□□,爸爸再跟你說,我知道阿嬤叫你睡在地上是怎麼
樣,地上是不是鋪很厚一個鋪的,鋪的非常厚,對不對。
(□□□為A女姓名)
C男:有沒有?有沒有你回答阿?
B女:有嗎?
A女:有。
B女:鋪厚厚的,沒有罵你。
C男:那個就跟床床一樣了。
B女:妹妹沒有罵你,我們只是很擔心你。
C男:阿嬤那個超級厚的床我睡過。
B女:知道嗎?
C男:因為阿嬤的房間是單人床,只有一個床,沒有像爸爸媽媽
這個大張的,像你那個小張的,所以睡不下。
C男:叔叔那邊才有雙人床。
B女:爸爸去跟叔叔講好不好。
C男:可是叔叔跟爸爸說過沒有。
C男:這是很嚴重的事,沒有的話是不可以亂講,你知道嗎?
B女:好,妹妹不哭,好了,沒事。
B女:你憋著不說也不好,說出來沒有不好,但是這事情沒有,
對叔叔就是一個很嚴重的指控,知道嗎,因為他可能沒有
做這件事,我們沒有說不相信你,是不是他的行為讓妳不
舒服,知道嗎?
B女:那我們可以告訴他不要這樣子,知道嗎,我們可以跟他說
,不用不敢,因為你是女孩子,你可能覺得這樣讓你不舒
服,知道嗎,我們就說,不要玩這個,可以玩別的,玩車
子或玩玩具,知道嗎?
C男:□□□,爸爸問你是哪一天的事?(□□□為A女姓名)
A女:是禮拜六。
C男:那個禮拜六,不記得嗎,忘記了是不是?忘記就算了,下
次記得是哪一天,好不好,你再跟爸爸說。
C男:因為我知道叔叔很少一個人跟你在家裡,因為阿嬤身體不
好,叔叔帶阿嬤去買菜,而且市場很遠沒有很近的市場。
B女:禮拜六是之前,我們最近禮拜六都在上課我們也是晚上才
回去,是不是?
C男:所以不可以亂說,沒關係,你可能覺得不舒服那你跟叔叔
說就好了,可是不可以亂說,像你這樣子亂說叔叔有摸你
尿尿的地方。
C男:叔叔不可能摸你,知道嗎?
B女:上禮拜天回來有講,然後在學校也有說,上禮拜天。
C男:你要跟老師解釋一下,說她可能不清楚狀況。
B女:上星期天回來假日分享你有說,是不是?
A女:我尿尿的地方很紅。
B女:尿尿的地方很紅,會痛嗎?
A女:會。
C男:為什麼會很紅?什麼原因很紅?
B女:它為什麼會紅紅的?
A女:因為會痛。
B女:是為什麼會痛?
C男:他講的,你不覺得她講得很不清楚嗎,我不知道到底是什
麼原因,可是你要跟老師解釋一下,如果是(聽不清)…
B女:因為我們只是想跟你討論這個問題,我也覺得是有的,可
能是不是,因為她都不敢說,她說她有跟你講過,可是你
都一直說他亂說,他現在就是。
C男:所以你覺得我弟會做這種事。
B女:因為我不在場,那你比較了解你弟,所以我才把事情問你
,只是說是不是什麼方式讓他不舒服。
C男:如果是事實的話是不是可以描述得非常清楚。
B女:其實她才一個不到7歲的孩子,他是不是有片段的記憶,
我的意思不是說,我沒有指控弟弟一定有這樣的行為,譬
如說讓他怎麼樣動作讓她很不舒服了,她已經說不要,可
是卻沒有辦法停止,我的意思是這樣,是不是可能怕讓弟
弟不舒服,你可不可以委婉一點,跟他說妹妹是女孩子,
是不是可能真的弄痛她了。
C男:那你覺得我弟不知道她是女孩子嗎?而且我弟現在幾乎不
敢碰她,他已經跟我講過了,然後妹妹回去的時候還會叫
警察把他關起來,他講了一些很奇怪的事情,他也跟我說
你已經在收東西要搬走,我也搞不懂什麼事。
B女:沒有要搬走阿,應該是聽到我們吵架,我們之前。
C男:他說你已經收好東西,已經收東西了,然後要搬去叔公那
裡。
B女:沒有吧,那是我們之前吵架的時候。
C男:他說得很清楚,非常清楚的說出來。
A女:是之前的時候。
C男:是之前的時候哦。
B女:可能聽到我們吵架,是不是。
C男:那為什麼要說是搬去叔公那裡。
B女:我們吵架阿。
C男:吵架跟搬叔公那裡有什麼關係。
B女:可能聽到我們吵架你說要分開,我可能有跟我爸講電話,
我爸說如果之後我跟你吵架分開要住哪裡?叔公不就是爺
爺那邊。
B女:小孩可能有片段記憶,她會一直聯想起來,你都一直說什
麼都不要讓她說,又說什麼我又不讓他說,真的讓她說
你又是這樣子。
C男:就像你講的,她有可能會講錯。
B女:我沒有要吵架,你看我們剛剛這樣子,我也只是想把事情…
C男:我也沒有跟你吵架。
B女:我以一個媽媽的立場我覺得即便我不是監護人,我也有事
情吧,今天她如果指認阿公摸他,我一定也會跟我爸說是
什麼樣問情況下會出現這種問題,因為今天她講的不是別
人,我其實不是很瞭解。
C男:恩。
B女:對阿,她有說跟你講過。
C男:是不是真的光聽就知道了,我跟你講她講幾個不對的地方
,第一個她說禮拜六,第二個她又說不是這禮拜六,是上
禮拜六,然後她說摸很痛卻說不出怎樣摸,這很多疑點就
是,我不知道她為什麼這樣講,可是她可能,她接收到什
麼樣的訊息。
C男:也不可能,我弟其實很少有機會能跟她單獨接觸,非常不
可能,因為我問的很清楚。
B女:不要哭了。
C男:她是不是覺得說這樣講你會開心。
附件二、被害人A女與丙對話之錄音譯文
A女:還是我們你不是有一個那個你按那個就是紅紅的那個,按
下去就不是可以唱那個就是你先你先讓我看看你現在在用
什麼一下。
B女:你要找歌是不是?
A女:就是紅紅的那個然後裡面很多的那個你可以在那邊。
B女:好好好妹妹媽媽要問你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然後你想清楚
這邊只有我跟你而已沒有別人,就是只有媽媽會知道而已
還有你知道沒有人會知道。
A女:嗯。
B女:沒有人會知道。
A女:嗯。
B女:好媽媽問你喔,你你說你剛剛講的事情是真的嗎?
A女:是。
B女:你很確定嗎?
A女:確定。
B女:對,媽媽有沒有跟你說過不可以怎麼樣?
A女:不能說謊。
B女:什麼是說謊你知道嗎?
A女:知道,就是明明沒有的事你說有。
B女:對所以這是。
A女:然後有的事你還說沒有的,有的事你還說沒有。
B女:所以有什麼才能說什麼對不對?
A女:對。
B女:所以你要很確定喔對不對?
A女:對,是真的阿。
B女:蛤?
A女:是真的。
B女:是真的很確定。
A女:對。
B女:好那你要不要既然你很確定對不對?
A女:對。
B女:那你可不可以跟媽媽把事情講清楚?
A女:可以。
B女:好那你告訴媽媽發生什麼事情好嗎?
A女:好,就是叔叔摸我然後他把我的衣服拉起來,沒問我的同
意就直接摸了把大象也拉起來摸。
B女:因為叔叔從以前都很喜歡跟你玩對不對?
A女:對。
B女:所以他這個動作他會不會是想要跟你玩?
A女:會。
B女:是想跟你玩嗎?
A女:對。
B女:是要玩嗎?
A女:好像不是。
B女:他以前是要跟你玩嗎?
A女:對。
B女:那他你說他這個拉衣服的動作是要玩嗎?還是?
A女:不是。
B女:他不是要玩。
A女:不是他只是覺得無聊,只是他不想要玩然後他就摸了。
B女:他就摸了?
A女:嗯。
B女:那他有跟你說為什麼要這樣做嗎?
A女:沒有。
B女:他沒有告訴你為什麼?
A女:沒有他只有說因為我因為他很無聊。
B女:因為他很無聊?
A女:對。
B女:所以他就?
A女:摸了。
B女:他就摸了?
A女:嗯。
B女:那他只有摸。
A女:胸部跟尿尿的地方。
B女:那為什麼會你說摸胸部是因為拉大象。
A女:對阿。
B女:那尿尿的地方呢?
A女:是伸到內褲裡面。
B女:你有看到嗎?
A女:有。
B女:你有看到伸到內褲裡面。
A女:對,不是是因為我有感覺會痛的。
B女:你會你已經感覺會痛了?
A女:嗯。
B女:所以你看到他伸進去褲子裡?
A女:對。
B女:然後你感覺會痛?
A女:對。
B女:那你有沒有跟他說你不舒服?
A女:有。
B女:你確定有講?
A女:確定。
B女:很確定?
A女:很確定。
B女:那他聽到你不舒服之後他的反應是什麼?
A女:他就還是繼續摸。
B女:沒有停嗎?
A女:沒有。
B女:那你有跟他說你我不舒服了?
A女:有。
B女:你有告訴他?
A女:有。
B女:但他還是?
A女:一直摸。
B女:還是一直摸?
A女:嗯。
B女:所以那你遇到這樣的事情你要怎麼辦?
A女:就要趕大叫跑。
B女:跑?
A女:對可是跑我跑不掉了,是因為叔叔把我的脖子拉住。
B女:拉住你的脖子?
A女:對。
B女:你要很確定喔。
A女:嗯。
B女:他是拉住你的脖子?
A女:對。
B女:你再想一想是嗎?
A女:抓住。
B女:抓住?
A女:對對。
B女:他用什麼抓?
A女:手。
B女:他用手抓住?
A女:對阿。
B女:所以你有要跑?
A女:對。
B女:那你有跑成功嗎?
A女:沒有。
B女:沒有跑成功?
A女:因為他的力氣比較大。
B女:因為他的力氣比較大?
A女:嗯。
B女:那遇到這件事情你覺得很害怕嗎?
A女:對阿。
B女:那你有告訴誰嗎?你想清楚
A女:奶奶。
B女:你有告訴奶奶?
A女:嗯,和爸爸。
B女:和爸爸?
A女:對。
B女:那奶奶有沒有幫你處理這件事?
A女:沒有。
B女:你怎麼知道她沒有幫你處理?
A女:她只顧著她她一直看電視。
B女:那你跟她講的時候她有沒有回答你?
A女:有,他說說謊。
B女:說你說謊?
A女:嗯。
B女:所以你覺得跟奶奶講沒有用了?
A女:沒有,所以我只好跟你講了啦。
B女:因為她說你說謊?
A女:對阿。
B女:所以你跑來跟我講?
A女:是,因為你相信我啊。
B女:是,我相信你我沒有說你說的不對。
A女:對。
B女:但我只是想要問清楚是不是你講的是不是跟我想的一樣,
那再來跟奶奶求救沒有用之後你再來跟誰求救?
A女:爸爸,可是爸爸的那個答案也跟奶奶講的說一次也是說一
樣的。
B女:哦!什麼樣的答案是一樣的?
A女:說謊。
B女:說謊?
A女:嗯。
B女:所以他有相信你嗎?
A女:沒有。
B女:那他還有說什麼嗎?
A女:他有威脅我說再說叔叔摸我就讓看不到你。
B女:所以不能講這件事情是不是?
A女:可是我跟你講是因為你會保護我啊。
B女:是,我會保護你所以你跑來跟我說這件事情?
A女:對。
B女:是希望我保護你是嗎?
A女:是因為我最好的朋友是媽媽,所以我就去找我的好朋友是
你。
B女:好我知道了所以你想得很清楚了?
A女:那拍照是他叫我做鬼臉和笑。
B女:笑?
A女:可是我沒有要笑是他笑,是他叫我笑笑了就讓我不笑不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