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5號
原告 余孟嘉
被告 周金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9號、114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余孟嘉對被告周金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