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湛昌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在破產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業經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為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於該破產宣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請求准予閱覽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通知書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
1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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