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1號原告 陳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庭 被告 王瑞新
曾秋香 訴訟代理人 呂炫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