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媛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0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4月22日確定,105年4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7片(詳104年保管字第45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而適用。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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