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柏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柏勳(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非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31罪,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
106年3月23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附表編號5至8所示罪,經新北地院於
106年6月16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所犯附表編號9、10所示各罪,經新北地院於106年2月2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於106年8月8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判決駁回上訴;所犯附表編號11至30所示罪,經本院於107年3月30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所犯附表編號31所示罪,經新北地院於
107年9月3日以107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從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為事實審理並諭知罪刑之法院為附表編號31所示之新北地院,並非該附表編號11至30所示判決在前之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檢察官自應向新北地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自應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黃玉婷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3日│105年6月4日│105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2374號│度偵字第22374號│度偵字第2237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63號│63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63號│63號││判決├───┼────────┼────────┼────────┤││判決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967號(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7日│105年6月7日│105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2374號│度偵字第29888號│度偵字第2988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289號│289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23日│106年6月16日│106年6月1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289號│289號││判決├───┼────────┼────────┼────────┤││判決確│106年5月2日│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1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179號(編號│││執字第7967號(編│5至8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89│││號1至4經新北地院│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以106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日│105年6月30日│105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9888號│度偵字第29888號│度偵字第2175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89號│289號│1535號││事實審├───┼────────┼────────┼────────┤││判決│106年6月16日│106年6月16日│106年8月8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89號│289號│1535號││判決├───┼────────┼────────┼────────┤││判決確│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1日│106年9月1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179號(編號│新北地檢106年度│││5至8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89│執字第15593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9至10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5日│105年6月7日│105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1757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2115號│2115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8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2115號│2115號││判決├───┼────────┼────────┼────────┤││判決確│106年9月1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60號(編號│││執字第15593號(│11至30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編9至10經新北地│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2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60號(編號11至30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60號(編號11至30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60號(編號11至30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60號(編號11至30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7月12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60號(編號11至30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度偵字第354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2115號│211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60號(編號11至30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31│││├───────┼────────┼────────┼────────┤│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2163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80號││││事實審├───┼────────┼────────┼────────┤││判決│107年9月4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0月2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64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