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張淑惠 被告 李特聰
張熹俊 上列被告李特聰等因104年度易字第1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