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3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林佑儒

被告 高棠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227‬元及自96年6月27日起依照年息9.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87,2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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