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2734號
原   告  何佳慶
被   告  謝欣彤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27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下午
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4日17時55分許,
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之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
○區○○路往中山路之方向,於經過十字路口處後,對向突
從車陣中衝出一台機車,違規穿越分隔線,撞上原告之車輛
左前方,致車子之保險桿、大燈、水箱護罩等多處受損。後
經交通警察及檢察官之調查後,認定原告並無過失係該機車
駕駛員即被告謝欣彤違規穿越分隔線、未依交通規則行駛所
致,此有106年度偵字第20899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原告事
後就受損處委請車輛原廠估價,預估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
下同)132,915元,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1329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0899號不起訴處分書、修護估價單
、本院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6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
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32,91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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