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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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多卡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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