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林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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