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永結選任辯護人陳清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戴韻玲法官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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