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昇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謝昇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事證明確,以106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8年、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07年9月26日判決上訴駁回,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3月28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案既已確定並移送執行,則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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