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28年聲字第179號民事判例、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多張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21頁)。惟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另以108年度聲再字第33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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