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務人 吳邱秀英 (即 吳忠堂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邱秀英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吳忠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
㈡壹仟壹佰參拾肆元。
㈢壹萬陸仟捌佰元。
㈣捌仟貳佰捌拾壹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