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58號上訴人 林奕強
林惠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韋廷陳俊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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