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見智選任辯護人蔡鎮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9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簡見智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
8行第10字後「臺電新桃營運處」等文字應更正為「臺電臺北市區營運處」,及第18行第11字「左」應更正為「右」,及起訴書第2頁第2行「等傷害」後應補充「( 林雅玲 未對簡見智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等文字;及證據部分於證據編號四第5行「內湖分局」等文字應更正為「大安分局」,且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08號卷第33頁、第35頁背面)」及「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七、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10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人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其對於上開規定自當知之,是被告駕車行至肇事地點前進行右轉時,自應遵守上開規定。衡諸當時狀況,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在卷可稽(見100年度核退字第
506號卷第18頁)。而被告駕車右轉進入臺電臺北市區營運處時,疏未注意提早駛入外側車道,並讓直行車先行,貿然自內側第2車道逕行右轉,釀成本件車禍,並使告訴人受有前述之傷害,顯見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具有過失至為明確,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之結果間復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89年臺上字第807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肇事時係為臺灣電力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外出會勘、開會及從事維護性工作,駕車外出行為則係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已由被告供承在卷,被告顯見係以駕駛為其附隨業務之人。本件被告既係駕駛臺電新桃營運處自用小客車外出開會完畢欲返回公司而肇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即向到達事故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其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00年度核退字第506號卷第21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且迄未逃避偵審,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駕車至交岔路口轉彎時,疏未提前駛入外側車道,並讓直行車先行,貿然自內側第2車道逕行右轉,肇致本件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身心所受損害非輕,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應重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參酌其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過失情節、被害人所受傷勢,及因林雅玲對告訴人 簡王淑珠 請求損害賠償乙事無法達成和解,致本案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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