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MDMA叁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六號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處分不起訴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驗餘淨重○.二六公克)、MDMA三顆,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煙草粉末一包,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驗餘淨重○.二六公
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陸㈠字第九○一三六一七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另疑似MDMA之黃色藥錠二顆、綠色藥錠一顆,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三號鑑驗通知書足考,均係違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