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29號聲請人桃園市新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姜義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汾汾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李汾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