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明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歐明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吸管貳支、鏟管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7年度毒偵字第5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