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23號上訴人 李安信李明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瑩 因106年度訴字第372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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