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44號上訴人 萬磊 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被上訴人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