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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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破字第113號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以本院96年度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本院上開裁定
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宗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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