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肆點伍顆(綠色藥丸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肆捌陸捌公克;橘色藥丸貳點伍顆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 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MDMA4.5顆(綠色藥丸2顆驗餘淨重0.4868公克;橘色藥丸2.5顆驗餘淨重0.697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40條雖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40條但書,修正為第40條第2項,且沒收本質上即屬保安處分性質,而單獨宣告沒收之事項,又僅屬單純執行事項,並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經查,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7月17日安鑑字第0960001159號鑑定書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無疑。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