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及減刑│犯罪日期(民│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後刑度│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7月│95年8月12日│本院95年度訴字│96年3月26日│││制條例第10│,減為有期徒││第2641號判決││││條第1項│刑3月又15日││││├─┼─────┼──────┼──────┼───────┼──────┤││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8月│96年2月6日│本院96年度審訴│96年10月15日││2│制條例第10│,減為有期徒││字第422號判決││││條第1項│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