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95年5月2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茲因該案業已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桃園縣新屋鄉蚵間村1鄰5之4號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惟被告並未到案,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均影本)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拒不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而被告亦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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