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48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川因犯違反保護令罪,所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違反保護令罪,所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金川因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9.07.23│99.08.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328號│字第203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99年度豐簡字第││最後││546號│7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8.10│99.12.0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99年度豐簡字第││││546號│765號││├─────┼────────┼────────┤││判決│99.09.06│99.12.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1198號│執字第480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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