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22號原告 許德倩 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 律師被告 王培彥 上開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