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454號聲請人 路振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育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本件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