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案為警扣案且所有人不明之結晶,經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
0.1246公克、驗餘淨重0.112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000303號鑑驗書附卷可參,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本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人不詳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檢察官民國110年12月2日簽呈在卷可參(見110年度他字第8856號卷第45頁),而本件扣案之結晶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
0.1121公克),有該院11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303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憑(見110年度他字第8856號卷第29頁),是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屬違禁物,而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