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趙至偉
李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2年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廖重祥黃鋒祝 ││80年4月8日│81年4月8日│22,000,000元│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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