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吳佩詩
張光良 被告美姿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穎嫻 被告 王智立 訴訟代理人蕭穎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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