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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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國賓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紹興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宜庭 律師
       黃柔雯 律師
被   告  溫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
國110年8月2日提起反訴,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110年9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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