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7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王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毓琦
┌────────────┐
│訴訟費用計算式│
├────────────┤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合計1,000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