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黃瓊嬅
相對人 蔡胡春桃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吳佳穎、洪世章、吳志堅及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黃瓊嬅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的各該金額,及各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是聲請人和相對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59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本件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確定等情形,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事件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黃瓊嬅及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他因本案預納如計算書所載訴訟費用,有提出裁判費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可以證明。本院因此確定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各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一: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9年7月8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4,80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8年8月26日預納
地政規費
15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8年8月26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40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9年7月8日預納
不動產估價費
75,000元
聲請人黃瓊嬅109年9月25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4,800元
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9日預納
地政規費
150元
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9日預納
合計
87,510元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1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
82/1948
82/1948
3,684元
2
許新慶
39/1948
39/1948
1,752元
3
蔡胡春桃
21/1948
21/1948
943元
4
吳志堅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5
吳順隆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6
吳煥斌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7
吳國樑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8
吳世娟
132/19480
132/19480
593元
9
黃瓊嬅
20/1948
20/1948
898元
10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623/1948
1623/1948
67,960元
11
陳清海
39/1948
39/1948
1,752元
12
洪世章
39/1948
39/1948
1,752元
13
吳佳穎
19/1948
19/1948
854元
備註:
①聲請人黃瓊嬅預納訴訟費用:82,560元。聲請人黃瓊嬅應負擔金額為898元(87,510元*20/1948=935,元以下四捨五入),溢繳82,560-898=81,662)
②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預納訴訟費用4,950元。相對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72,910元(87,510元*1623/1948=72,910元以下四捨五入),不足67,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