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71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政
龔文雄
丁振益
被 告 林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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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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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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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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