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
被 告 直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
二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直升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直昇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