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方鉑淯 (原名 方泰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賜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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