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海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臣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黃建良
被 告 江春美
葉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
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損害,聲明雖僅新臺幣100,
000元,因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本件損害賠償之原因恐
涉及施作工程致區分所有建物上下樓層漏水及樓地板損壞等
情,非經實地勘查並委請專業機構鑑定建物損壞之原因、因
果關係及評估修復方式、修復費用等,顯不能有效審理訴訟
,又鑑定耗時費日,亦與小額訴訟程序之立法目的有違,是
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依上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