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王韻婷
被上訴人  游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
9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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