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金秀鳳
       羅旌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
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
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12日以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資料、答詢表及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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