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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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7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許惠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惠櫻於民國111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62,805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2日止累計451,728元正未給付,其中442,275元為本金;9,168元為利息;2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許惠櫻於民國111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2日止累計266,047元正未給付,其中260,259元為本金;5,39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7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2275元
許惠櫻
自民國114年06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4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0259元
許惠櫻
自民國114年06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44%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