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872號
原   告 國家藝術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民仁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炳垣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28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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