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李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有容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所欲請求之金額總計為何),是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元),及被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
記載有上開事項之起訴狀(須檢附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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