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屆滿(原應於98年10月25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君達通訊行 彭文華渣打商業銀行中原分│98年6月15日│13,585元│AA三六三九六一│││1││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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