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97年6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審訴字第1345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7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審易字第1158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8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7年6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
2年2月,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47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9年6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5月11日,亦有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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