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巳○○被告子○被告午○○被告丑○○○被告乙○○被告壬○○被告卯○○被告辰○○被告丁○○被告戊○○被告寅○○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巳○○等17人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