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謙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將來有受判處重刑之可能昇高,從而其逃亡、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1月16日裁定自99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聲請意旨以被告僅於99年4月3日案發當日,受同案被告賴挺瑋之請託,與同案被告 許維哲 於案發當日幫忙搬運物品,被告並未參與製造毒品安非他命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不能使上開被告羈押之原因,因具保而代替。是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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