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許銘財 訴訟代理人 羅秀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莊怡麗附表: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許銘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99年6月30日│10,440元│0000000│││││蘭分行│││││├─┼─────────┼─────────┼─────────┼────────┼────────┼──┤│2│許銘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99年6月30日│11,080元│0000000│││││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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