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訴字第2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上訴字第222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2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乙○○明知以闖紅燈、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蛇行等飆車方式足以造成道路交通往來危險,竟仍於93年3月14日凌晨1時58分許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M7-8723號車輛,行經台中市○○路、中清路口附近,加入分別由 朱宏榮 、 劉政昆 、 李伯龍 、 張堯信 、 陳常樂 、 陳昇伯 、 陳俊瑜 、 陳重吉 、 林俊宏 、 林耀聰 、 楊忠文 、 楊盛君 、 劉家育 、 周才傑 、 張智超 、 莊志遠 、 蔡自宗 、 黃志強 等人駕駛自用小客車之車陣,相互間基於共同以闖紅燈、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蛇行等飆車方式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沿途連續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蛇行等方式,來回行駛於環中路、中清路等路段,嚴重影響路人及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安全,以此方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各人所駕駛車輛車牌號碼、車主及公共危險行為如附表所示,朱宏榮、劉政昆、李伯龍、張堯信、陳常樂、陳昇伯、陳俊瑜、陳重吉、林俊宏、林耀聰、楊忠文、楊盛君、劉家育、周才傑、張智超、莊志遠、蔡自宗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迄同日凌晨三時許,丙○○、乙○○等人始行逃逸散去,經警蒐證錄影,循線通知到場說明查獲。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M7-8723號車輛在上開車陣中及與其他車輛一同闖紅燈之行為,惟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上開公共危險犯行,乙○○辯稱:當時只是路過該處,沒有參與飆車云云,另於原該日凌晨行經中清路與環中路口時,突遇大批車輛,原欲至加油站加油,因陷入車陣中造成進退困難,又被後方車輛鳴按喇叭,才跟著闖紅燈,後左轉環中路轉入中山高北上回豐原,並無共同飊車云云。丙○○辯稱:當天凌晨與朋友去喝茶,回程行經該路口時遇車陣,被夾在中間,原想要右轉,因被喇叭聲驅趕,害怕被打而跟隨闖紅燈直行,並無參與飊車云云。丙○○之辯護人並為被告上訴及辯護稱:公訴人起訴意旨以及原審判決均認為丙○○等人從凌晨1時多到凌晨3時許以沿途連續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蛇行等方式,但蒐證錄影光碟及照片顯示丙○○之車輛被多輛汽車包圍於其中,丙○○僅有闖紅燈之行為,不能證明與其他行為人有犯意之聯絡並共同以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蛇行等方式來回行駛於環中路、中清路等路段,而嚴重影響路人及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安全等行為,無法認定丙○○有壅塞交通之主觀犯意。且丙○○駕駛者係休旅車,未經改裝,起步慢,與一般飆車族之改裝車輛不同,且當時行駛於內側車道,無法右轉,警方在現場沒有做任何防範措施,無法排除一般民眾誤闖車陣之情況等語。
二、惟查:㈠上開時地有成群車輛集體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
道路、蛇行等飊車行為,業經警當場錄影蒐證製成光碟並翻拍之照片附卷。並有車籍資料作業詳細書面、責付保管書、警員 賴英門 職務報告書、現場圖、飊車路徑圖、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本院勘驗蒐證光碟並檢視照片,顯示上開時、地確有車輛聚集、集體闖燈、行駛於車道等情形。朱宏榮、陳常樂、劉政昆、李伯龍、張堯信、陳昇伯、陳俊瑜、陳重吉、林俊宏、林耀聰、楊忠文、楊盛君、劉家育、周才傑、張智超、莊志遠、蔡自宗於本案原審審理中均坦承有上開集體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道路、蛇行等飊車行為,互核相符。朱宏榮等人並各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㈡丙○○、乙○○因有駕車行駛於上開車陣中,與其他車輛共
同闖紅燈之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分別經台中市警察局舉發二車以上共同危險駕駛闖紅燈妨礙其他正常車輛之安全,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處罰,有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件在卷(見偵查卷第100、106頁)。丙○○、乙○○對於嗣後監理機關裁決罰鍰、吊銷駕照、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聲明異議,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交聲字第367、371號案調查,證人即舉發警官賴英門於原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371號丙○○聲明異議案調查中到庭證審稱:「這件是我帶班取締的,我有在現場蒐證。當天三月十四日晚上一點五十六分我們在中清、環中路口,有數十部的車子聚集在環中路口,我們是據報趕往的。我們到達的時候有一部車DG-四九八一正在路口甩尾,我們有蒐證,從一點五十八分之後,整個路口的車輛,由西屯往北屯方向開始闖紅燈,中清路由大雅往市區方向本來在這路口有一個加油站,突然環中路車輛集體行駛,中清路的車輛也開始行駛,這兩行向的車輛都有集體闖紅燈,我們都有蒐證。...當時四個方向的車輛是完全停駛,等那車子甩尾後,隔了兩分鐘之後,這些車輛就集體闖紅燈,受處分人(指丙○○)的車子是從中清路到環中路往北屯的方向,他行駛的時候環中路的是綠燈,中清路是紅燈,因為是連貫的,有的車輛剛好是在綠燈、我們也就不會舉發他,而異議人(指丙○○)剛好是紅燈左轉。」「依當時情形,沒有警車,也沒有人鳴喇叭,當時也沒有人吶喊鳴喇叭。」」有筆錄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8、89頁)。本院當庭勘驗蒐證光碟,自蒐證起迄被告二人參與集體闖紅燈前後,均未聽見有喇叭聲響。雖當時車輛聚集,但光碟既能收錄車輛行進聲,以喇叭聲響之尖銳剌耳,不致於被掩蓋。證人賴英門所證當時並無人鳴喇叭,合屬實情。至於證人即當時乘坐丙○○車輛之丙○○友人 張書嚴 於上開丙○○聲明異議案到庭證稱當時整群車都按喇叭,後方車輛開得急云云,亦參與闖紅燈之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周才傑於原審證稱當時有人按喇叭云云,其他共同被告於警詢中辯稱剛好路過,後方車輛開得急,後方在按喇叭云云,與本院勘驗蒐證光碟之結果不符,顯係廻護、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二人辯稱係遭後方車輛駕駛人按鳴喇叭而不得已跟隨駕車闖紅燈前進云云,不足採信。
㈢參與本案犯行之原審共同被告劉政昆係於1時56分在中清路
與環中路口甩尾後停於路旁,此為劉政昆所承認(見原審卷第111、155頁),其他共同被告自1時58分35秒起集體闖紅燈,被告二人係在1時58分43秒闖紅燈,在其前方者僅有少數車輛(詳見附表),而蒐證光碟顯示被告二人駕駛之車輛於蒐證開始第27、28秒即出現在闖紅燈之列,可見其二人之車輛位處車陣前端,亦即在劉政昆甩尾時即在該路口附近。而依卷附警繪本案現場圖,在本案現場中清路、環中路口,由中清路往市區○○○○○路右轉環中路之轉角處,即有員村加油站,倘乙○○有意至路旁加油站加油,在此即可右轉進入加油站,倘丙○○有意右轉,在路口前數十公尺前即應靠右行駛,於該路口右轉,乃乙○○未右轉進入加油站,丙○○於到達該路口時仍行駛在內側車道,難信其二人原係有意右轉。當時既無喇叭聲催促前進,已如前述,被告二人隨同其他車輛一同闖紅燈左轉環中路,顯係有意為之。丙○○辯稱被夾在中間,原想要右轉,因被喇叭聲驅趕,害怕被打而跟隨闖紅燈云云;丙○○之辯護人辯護稱丙○○無主觀犯意云云;乙○○辯稱陷入車陣中造成進退困難,又被後方車輛鳴按喇叭,才跟著闖紅燈云云,均非可採。被告二人係明知而參與集體闖紅燈之行為,足以認定。而此行為違反交通規則,已足以造成往來交通之危險。被告二人之聲明異議,分別經原審法院調查,認被告二人未依規定停等紅燈,並參與集體闖紅燈左轉,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虞,構成危險駕駛,應予處罰,而裁定駁回(見原審卷第254至257頁),可為佐證。
㈣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46號、85年度台上字第546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二人縱然與其他駕駛人不相識,但對於各人之闖紅燈、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蛇行等飆車行為之行為既有認識,於行經該地時,本於相同之目的而參與,即屬有犯意聯絡而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已參與其中聚集道路、集體闖紅燈部分之行為,對於與其他人之闖紅燈、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蛇行等飆車行為,既有認識,且係在犯意聯絡之內,自應對全部行為之結果負其責任。被告等辯稱只有闖紅燈沒有飆車,無公共危險云云,丙○○之辯護人為丙○○辯護稱與他人無犯意聯絡云云,俱不可採。
三、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罪。被告等與朱宏榮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審依法對被告等論處罪刑,於法核無違誤。
被告等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A┌─────────────────────────────────────────────────┐│附表│├──┬───┬───────────────────────────────┬────┬─────┤│編號│車號│犯罪時間及犯罪事實(出現紀錄)│車主│身分證號││││├────┼─────┤││││犯罪/駕│身分證號│││││駛人││├──┴───┴───────────────────────────────┴────┴─────┤│環中路要過中清路往北屯方向是93年3月14日1時58分34秒(錄影帶時間)時變紅燈;該行向要經過105秒(至2時││00分19秒)才變綠燈15秒│├─────────────────────────────────────────────────┤│中清路往市區○○○○路車輛自93年3月14日1時58分34秒(錄影帶時間)是禁止左轉30秒(至1時59分04秒)後開放││10秒(至1時59分14秒)可左轉、再來(1時59分15秒起)75秒也禁止左轉。│││├──┬────┬──────────────────────────────┬────┬─────┤│1│D7-4981│於93年3月14日1時56分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甩尾後停於路口旁│劉政昆│Z000000000││││├────┼─────┤││││││├──┼────┼──────────────────────────────┼────┼─────┤│2│9J-8815│於93年3月14日1時58分35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直行)│ 劉明雄 │Z000000000││││於02時08分29秒仍在中清路往市區○○○於路邊出現├────┼─────┤││││李伯龍│Z000000000│├──┼────┼──────────────────────────────┼────┼─────┤│3│9J-6010│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36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 蕭滿 │Z000000000││││進入)於02時08分47秒仍在中清路往市區○○○於路邊出現├────┼─────┤││││陳昇伯│Z000000000│├──┼────┼──────────────────────────────┼────┼─────┤│4│C8-1575│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37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劉家育│Z000000000││││進入)├────┼─────┤││││劉家育│Z000000000│├──┼────┼──────────────────────────────┼────┼─────┤│5│M7-8909│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38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陳重吉│Z000000000││││進入)├────┼─────┤││││陳重吉│Z000000000│├──┼────┼──────────────────────────────┼────┼─────┤│6│6V-2199│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43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鄉麒股份│││││進入)│有限公司│││││├────┼─────┤││││丙○○│Z000000000│├──┼────┼──────────────────────────────┼────┼─────┤│7│MQ-3628│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43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林耀聰│Z000000000││││進入)於02時19分45秒又在中清、環中路出現├────┼─────┤││││ 林耀總 │Z000000000│├──┼────┼──────────────────────────────┼────┼─────┤│8│M7-8723│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43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 廖宏斌 │Z000000000││││進入)├────┼─────┤││││乙○○│Z000000000│├──┼────┼──────────────────────────────┼────┼─────┤│9│3J-2250│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44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 陳壽遠 │Z000000000││││進入)├────┼─────┤││││ 陳長樂 │Z000000000│├──┼────┼──────────────────────────────┼────┼─────┤│10│2571-HQ│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50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直行)│ 陳俊男 │Z000000000││││├────┼─────┤││││陳俊瑜│Z000000000│├──┼────┼──────────────────────────────┼────┼─────┤│11│2V-9360│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54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 楊世安 │Z000000000││││進入)於02時00分51秒還在環中路被警方追├────┼─────┤││││楊忠文│Z000000000│├──┼────┼──────────────────────────────┼────┼─────┤│12│MI-2895│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54分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 周明 │Z000000000││││進入)├────┼─────┤││││周才傑│Z000000000│├──┼────┼──────────────────────────────┼────┼─────┤│13│NR-7753│於93年3月14日01時58分56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 張財源 │Z000000000││││進入)於02時08分33秒也停於中清路往市區路邊├────┼─────┤│││於02時20分40秒仍行駛中清路往郊區上│張智超│Z000000000│├──┼────┼──────────────────────────────┼────┼─────┤│14│TN-9560│於93年3月14日1時59分03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直行)│ 莊吉堂 │Z000000000││││├────┼─────┤││││莊志遠│Z000000000│├──┼────┼──────────────────────────────┼────┼─────┤│15│5R-3468│於93年3月14日1時59分06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直行)│ 林淑如 │Z000000000││││├────┼─────┤││││蔡自宗│Z000000000│├──┼────┼──────────────────────────────┼────┼─────┤│16│Z7-9759│於93年3月14日01時59分00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 蕭健銘 │Z000000000││││進入)於02時8分30秒仍出現在中清路往市區路邊├────┼─────┤││├──────────────────────────────┤張堯信│Z000000000││││於02時20分46秒仍出現在中清路往郊區路上│││├──┼────┼──────────────────────────────┼────┼─────┤│17│EZ-7711│於93年3月14日01時59分17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朱宏榮│Z000000000││││進入)│││││├──────────────────────────────┼────┼─────┤│││於02時08分35秒仍在中清路往市區滯留│朱宏榮│Z000000000│├──┼────┼──────────────────────────────┼────┼─────┤│18│6800-GR│於93年3月14日01時59分27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集體闖紅燈(左側│ 黃惠雄 │Z000000000││││進入)│││││├──────────────────────────────┼────┼─────┤││││黃志強│Z000000000│├──┼────┼──────────────────────────────┼────┼─────┤│19│3R-9103│本車用物品將車牌遮住號碼致使無法直接辨明其車牌號碼│ 林義峰 │Z000000000││││於02時17分45秒在環中路(由北屯區往西屯區方向)內側直行車道集││││││體右轉中清路│││││├──────────────────────────────┼────┼─────┤│││於02時20分32秒在中清路○○區○○○道直接切入內側快車道│林俊宏│Z000000000│├──┼────┼──────────────────────────────┼────┼─────┤│20│B7-1915│於02時00分04秒在中清路與環中路口蛇行│ 楊王招 │Z000000000│││├──────────────────────────────┼────┼─────┤│││於02時46分被保安隊攔下│楊盛君│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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